关于遗嘱和受益人提名
死亡的概念
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在他1927年的名著《存在与时间》里,详细讨论死亡的概念。海德格尔对死亡的准则包括:死亡是无法预计的、而且没有人可以胜过死亡。死亡这个字眼被许多人避忌着。无可否认,它确实不是什么让人心神愉悦的话题。因此人们常常拖延设立遗嘱。
但是,创立遗嘱是对无法预计的死亡作出相应的准备,是自己生命终结时对至亲的爱护。毕竟,死亡是我们无法避免的终点。创立遗嘱允许我们在死后,以另外一种形式继续活着。
什么是遗嘱?
许多人认为遗嘱和人逝世前留下的遗言,或遗书相同。实则不然。遗嘱属于法律文件,是人在世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意愿对其财产作出的处理与分配。正确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逝世之后生效,并且,除了立遗嘱人以外,没有人可以更改遗嘱里的条款。
马来西亚的非穆斯林必须依据1959年遗嘱法令(Wills Act 1959)和1958年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对个人财产进行分配。而穆斯林将根据伊斯兰教法行使自己立嘱的权利。
根据1959年的法令,遗嘱被诠释为具有法律效应的宣言,旨在说明立嘱人在自己逝世后,依据意图对其财产或其他事项进行分配。
“财产或其他事项”可以被理解为遗嘱人的产业。它可以包括土地、租赁、股份、金钱、资金、债务、货物、监护权等。
谁可以书写遗嘱?
依据1971年成年法令,18岁属于法定成年人。1959年遗嘱法令提及,法定成年年龄以下的马来西亚公民书写的遗嘱将没有法律效应。此外,法令也要求遗嘱人必须是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方能书写遗嘱。
值得一提的是,1959年遗嘱法令只在西马半岛和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生效。砂拉越州书写遗嘱的年龄也是18岁,而沙巴州的法定书写遗嘱年龄为21岁。
遗嘱的形式
不同的国家允许不同形式的遗嘱,例如口头传述、视频等。但在马来西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且为书面形式的遗嘱才能生效。
除此之外,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字。在 L’estrange v Graucob 里就有提及,一个人将被自己的签署约束。当遗嘱是书面形式,并拥有遗嘱人签署,法律鲜少废止。
遗嘱的法定程序
当遗嘱人到达法定年龄,并且处于神智清醒状况下,他仍然需要在签署遗嘱时拥有两名见证人方能使遗嘱拥有法律约束力。
两名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人签署遗嘱时在场,他们不需要知道遗嘱里的内容。见证人可以是遗嘱执行者,但他绝对不可以是遗嘱受益人。
遗嘱执行者的责任是确保遗产分配在遗嘱人的意愿下执行。他的职责包括申请遗嘱分配的相关认证证书,签署有关资产转让的相关文件等。遗嘱执行者可以是信托公司,或是法定成年人。
到哪里寻求书写遗嘱服务?
多数人认为遗嘱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才能书写。其实某些银行、信托公司都有提供遗嘱编写服务。
马来西亚法律不要求人们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书写遗嘱,自己书写遗嘱是可以视为有法律效应的。许多人为了省钱,都从互联网上下载遗嘱模板。
尽管如此,除非精通法律,书写遗嘱始终还是由受过培训的人员处理比较好,以免遗嘱遭受質疑而失效。
遗嘱的重要性
书写遗嘱将加快遗产分配的过程,它不仅可以省时,还能节省花费,在家人沉浸于失去至亲的悲痛下,大大地减少不必要的琐碎环节。
许多人以为书写遗嘱是有钱人的专属权利,这是错误的观点。每一个到达法定年龄的人,都有责任书写遗嘱。在没有书写遗嘱的前提下去世的人,他的遗产将会被法院处理,由法院规定的执行者分配去向。这种情况下,遗嘱人生前的真正意愿不得而知,财产的去向可能事与愿违,而真正需要遗产的至亲可能无法获得应得的钱财。
当法庭依据法令对无立遗嘱的死者其财产进行处理时,这艰巨过程极为耗时又耗钱。家人可能在已经万分悲痛的情况下倍感压力,资产在等待分配时经历贬值,家庭成员甚至可能会因为争夺遗产而产生纠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法庭认为没有亲人继承遗产,那么全数财产可能归国家拥有。
这些种种负面影响都能够在有遗嘱的状况下一一被制止。
雇员公积(EPF/KWSP)
EPF是马来西亚私营部门工人的储蓄和退休基金。每一位在私营部门工作的马来西亚公民都是EPF成员。由于公积金受一套完全不同体系的法律管辖,在有提名的情况下,公积金将属于受益人,而遗嘱里的条款不能将以上作废。
受益人提名指的是在公积金局指定某机构或某人掌管自己逝世后的公积金储蓄。有提名的公积金分配过程将被有效地加快。
穆斯林成员的提名人相当于执行者。该执行者将根据伊斯兰教法对死者的公积金分配给合法受益人。相反的,非穆斯林成员的提名人将是公积金的合法受益人。
保险
有提名受益人的保险单,保额可以迅速及顺利地支付。相反地,如果保单没有提名受益人,亲人必须向法院申请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或遗嘱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的授予。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无需授予遗嘱认证书或管理书,付款给索赔人。
保险单的提名是通过保险公司的规定表格完成的。分配保险款项的过程可以通过提名的方式顺利进行,无需等待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
在马来西亚,回教徒保单持有人的被提名人只能作为遗嘱执行人领取保单款项,并且必须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分配。 另一方面,非穆斯林的保险政策提名是由金融服务法2013管辖。
有两种提名类型:
信托提名**是一种财务结构,旨在将合法所有权转让给指定的受托人,受托人将控制资产,然后根据指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提名的保单不构成遗产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它不能用来还清债权人或贷款。 这保护了受益人,允许他们要求全额的收益。 《2013年金融服务法》附表10第5(2)段规定信托提名中的被提名人可以是配偶、子女或父母。
非回教徒保单持有人如果提名配偶或子女,或者父母(如果提名时没有未亡配偶或子女)-这将等于信托提名。这仅适用于善意和无意欺骗债权人的政策。 信托政策不适用于马来西亚的回教徒。回教徒的提名人只能成为执行者接受资金,必须按照伊斯兰法律分配资金。
在马来西亚,非信托提名的保单仍将被视为保单所有者遗产的一部分。 此类保单的被提名人只能担任收益的执行人,并应根据遗嘱或(如果没有遗嘱)适用的分配法律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提名父母时有未亡配偶/子女,父母只能成为非信托的提名人。
虽然提名不是强制性的,但该框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了一种简例的方法,将保额分配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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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提名生效后,保单持有者将失去对保单的所有权。 未经受益人书面同意,他不得撤销该提名、更改或放弃保单,或转让或质押保单作为担保。
为未知做出准备
因为害怕未知,恐惧死亡,世人往往都不想立遗嘱。与其忐忑,何不未雨绸缪?一个人的时间有限,我们永远无法判断明天或意外哪一个会先到。书写遗嘱不代表死亡,它仅仅代表我们对于自己的人生所作出的发言权。